规章制度
重庆工商大学建设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
2017-03-13 13:09  

关于印发《重庆工商大学建设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的通知

重工商大〔2011〕8号

 

校内各部门:

《重庆工商大学建设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已经2010年11月16日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重庆工商大学建设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

  

                        重庆工商大学

       二○一一年一月十八日

附件:

重庆工商大学建设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校建设工程项目的审计工作,避免损失浪费,提高审计工作质量,根据教育部《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令第17号)、《教育部关于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审计的意见》(教财〔2007〕29号)及《重庆工商大学审计管理规定》等相关文件,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项目审计,是指学校审计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范,对建设工程项目各阶段业务管理活动的合法性、适当性、有效性所进行的确认和评价活动。

第二章  审计范围和审计方式

第三条  建设工程项目是指学校及学校所属各单位以国家拨款、自筹资金、社会捐赠等投资形式进行的基本建设项目。具体包括:建筑工程、装饰工程、安装工程、修缮工程、市政工程、园林绿化工程以及其它工程。

第四条  开展建设工程项目审计,根据重要性和成本效益原则,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和内部审计资源状况,既可以进行工程项目全过程审计,也可以只进行竣工结算审计。

所有建设工程项目竣工后必须经审计,方可办理结算。报送金额在1万元及以下的的单项工程,实行审签;1万元以上的单项工程实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原则上,50万元及以下项目的竣工结算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后,由审计处进行审计;50万元以上的竣工结算项目及技术复杂、投资规模大、有重大影响项目的全过程审计,报分管校领导及校长批准后,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实施审计。

第五条  根据学校规划,审计处应及时掌握学校建设规模、进度,以便安排实施建设工程项目审计。

第三章  项目全过程审计

第六条  在施工准备阶段,审计处应做好如下工作:

(一)审核建设工程项目的勘探、设计、监理及施工是否按规定招标;对招标文书、合同与有关部门进行会商;

(二)参与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

第七条  在施工阶段,应参与隐蔽工程的勘验、主要材料及设备的价格确认、工程进度款的拨付、设计变更和施工签证的认定以及索赔事项的核实。

第八条 在工程竣工验收阶段,审计处应参加验收。

第四章  竣工决(结)算审计

第九条  竣工结算审计程序:

(一)建设方将结算送审资料和《送审项目报送资料清单》向审计处一次性办理移交手续,不得在事后追加、补充、更改任何资料。竣工结算资料涉及的建设、监理、造价咨询、施工等各方必须签字(签章)完善。建设单位对所有送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

(二)审计处对报审项目进行登记;

(三)根据具体情况,安排本处人员自审或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审计;

(四)与施工方核对结算,根据具体情况对某些部位进行抽查,确定审核结果;

(五)审计处根据审核结果出具《建设工程项目结算审核报告》;

(六)审核报告分送施工方、建设方、财务处等,审计资料及时完整归档。

第十条  竣工结算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工程结算的编制依据是否有效,内容是否完整,方式是否正确,是否符合合同的约定;

(二)设计变更、施工签证内容是否真实,手续是否齐全,资料是否符合要求;

(三)工程量计算是否符合规定的计算规则,是否准确;

(四)计价方式是否符合合同约定;

(五)材料、设备价格、耗量是否正确。

第十一条  竣工决算审计。建设工程项目竣工后,学校财务部门应及时编制竣工决算,提供下列审计资料:竣工财务决算报表;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清单及财产盘点移交清单;批准建设的有关文件;历年计划文件及主管部门的批复件;建设成本核算资料等

第十二条  学校财务部门凭《建设工程项目结算审核报告》(复印件无效)和结算资料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项目结算付款及报账手续。严格执行先审计后结算的规定。

第十三条  审计费用。建设单位在招标文书和施工合同中须明确,审增和审减金额(以审定结算为基数)误差超过3%(装饰、园林绿化5%)的基审费和审增、减提成费由施工方承担,并由学校财务处直接从工程款中代扣代付。

第五章  委托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审计

第十四条 对委托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审计的有关规定:

(一)委托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审计,是扩大内部审计监督覆盖面的重要实现形式,是内审机构的重要职责,所有委托审计项目应统一由审计处负责管理和协调;

(二)按《重庆工商大学招标工作管理和监督办法》(重工商大〔2009〕220号)规定,由牵头部门组织学校招投标小组考察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建立备选库并委托具体审计业务;

(三)选定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后,完成学校与中标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委托审计合同和廉政协议的签订,并移交审计资料;

(四)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独立进行审计。审计处不直接参与结算审核,但须监控审计过程,掌握审计进程,协调造价咨询机构与被审单位的分歧,复核其审核结果、报告及审计底稿,保证审计业务质量

(五)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独立出具审计报告。如果施工方、建设方对审计事项或结果有异议,应当提出书面意见,由审计处负责协调;

(六)审计工作结束后,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应向审计处提供管理建议书。针对我校工程管理及财务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以促进我校内部控制的完善。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重庆工商大学基建修缮工程审计实施办法》(重工商大〔2003〕6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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