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规章制度
重庆工商大学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
2021-12-03 10:17  

关于印发重庆工商大学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的通知

重工商大〔2021〕222 号

校内各单位:

《重庆工商大学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已经校长办公会2021年第31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工商大学

2021年11月24日


重庆工商大学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健全和完善经济责任审计制度,促进领导干部正确履行经济责任,加强审计监督管理,推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中办发〔201945号)及实施细则、《重庆市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试行)》(渝委审办发〔202012号)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干部管理监督的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工作安排,推进学校发展战略,贯彻新发展理念,聚焦经济责任,客观评价,揭示问题,促进学校全面深化改革,促进权力规范运行,促进反腐倡廉,推进完善学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是指学校二级单位党政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对其所在单位管辖范围内贯彻执行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学校规章制度和决策部署,推动本部门事业发展,管理国有资产和国有资金,防控重大经济风险等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审计处接受党委组织部的委托对学校二级单位党政领导干部任职期间的经济责任履行情况的监督、评价和建议的活动。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二级单位党政主要领导干部是指由学校任命或聘任的二级单位正职党政领导干部或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党政领导干部以及学校党委要求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其他二级单位负责人。

第六条 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应当依规依法接受审计监督。经济责任审计可以在领导干部任职期间进行,也可以在领导干部离任后进行,以任职期间审计为主。

第七条 经济责任审计实施过程中,审计人员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的原则,保守知悉的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并坚持审计回避制度。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八条 学校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在学校党委、行政领导下开展,并成立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联席会议负责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组织、指导、协调、监督和检查。

第九条 联席会议主要负责贯彻落实上级部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要求,拟订经济责任审计规章制度,拟定年度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计划和调整事项,指导、监督、检查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开展情况,推动经济责任审计整改和审计结果运用,协调解决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第十条 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应各负其责、协作配合,形成制度健全、管理规范、运转有序、工作高效的运行机制。

第十一条 学校经济责任审计应当有计划地进行,党委组织部根据干部监督管理需要,提出经济责任审计对象建议名单,审计处制定经济责任审计实施方案,由学校联席会议讨论,报学校党委常委会审议通过后,委托审计处组织实施。

第三章 审计内容

第十二条 经济责任审计根据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性质、被审计领导干部岗位职责以及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的要求,结合学校领导干部监督管理需要,严格界定经济责任审计内容。

第十三条 学校二级单位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经济方针政策、落实学校重要决策部署和履行本部门职责推动本部门事业科学发展情况;

(二)履行党建工作和党风廉政建设职责情况,本人遵守有关廉洁从政规定情况;

(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财经纪律情况;

(四)有关财务管理、业务管理等内部管理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五)工作计划、目标和重点工作完成情况;

(六)重大经济事项的决策、执行和效果情况;

(七)国有资产的采购、管理、使用和处置情况;

(八)预算安排及执行情况,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

(九)对以往审计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十)其他需要审计的内容。

第四章 审计实施

第十四条 审计处应当根据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依法独立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执行经济责任审计实施方案,安排适当人员组成审计组。根据需要可以向社会购买审计服务、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实施经济责任审计。

第十五条 对同一单位的党政主要领导干部,以及同一单位2名以上主要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可以同步组织实施,对审计中发现的相关问题分别认定责任。

第十六条 审计处实施审计应当在门户网站予以公示,并召开由审计组主要成员、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有关人员参加的会议,通报审计工作具体安排和要求。

第十七条 审计组应当在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或原任职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第十八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或原任职单位应当在审计通知书送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供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下列资料:

(一)被审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履行情况报告;

(二)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基本情况,包含组织机构设置、人员配备、被审计领导干部职责分工和业务开展等情况;

(三)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工作计划、工作总结、会议记录、会议纪要、经济合同、招投标文件及以往的考核检查结果等资料;

(四)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预算安排及执行情况、财务收支等相关资料;

(五)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及执行情况等相关资料;

(六)被审计领导干部任期内接受审计或其他监督管理部门检查相关结果报告、处理意见与建议、整改情况等资料,内部自查自纠报告及整改情况等资料;

(七)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党风廉政建设情况;

(八)与经济责任审计有关的其它资料。

第十九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或原任职单位应当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作出书面承诺。

第二十条 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可以依法依规提请学校相关部门予以协助,相关部门应当予以支持,并及时提供有关资料和信息。

第二十一条 审计组要严格按照审计程序实施审计,充分利用上级主管部门、社会中介机构的审计或检查结果以及校内纪检、监察、财务的专项检查结果,认真编写审计工作底稿,规范获取相关证据。

第二十二条 审计组在完成审计工作后,应当形成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审计报告一般包括被审计领导人员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总体评价、主要业绩、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和责任认定、审计建议等内容。

第二十三条 审计报告应书面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的意见。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应当自收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10日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审计报告中涉及的重大经济案件调查等特殊事项,经审计处分管领导批准,可以不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的意见。

第二十四条 审计组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及所在单位提出的书面意见,须逐项核实,对审计报告作出必要的修改。

第二十五条 审计处按照规定程序,对审计组出具的审计报告进行审核,并将审核后的报告报送联席会议,经联席会议确认后报分管审计工作的校领导批准。经批准后向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出具正式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并提交到学校党委常委会。

第二十六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对经济责任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30日内向联席会议和分管校领导申诉。联席会议应自收到申诉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查决定。

第五章 审计评价

第二十七条 审计组应当根据审计查证或者认定的事实,在内部审计职责范围内,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作出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评价。审计评价应当与审计内容相统一,评价结论应当有充分的审计证据支持。

第二十八条 对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按照权责一致原则,根据领导干部的职责分工,充分考虑相关事项的历史背景、决策程序等要求和实际决策过程,以及是否签批文件、是否分管、是否参与特定事项的管理等情况,依法依规认定其应当承担的直接责任、领导责任。

第二十九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具有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直接责任:

(一)本人或与他人共同违反有关国家法律法规、学校内部管理规定的;

(二)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有关国家法律法规、单位内部管理规定的;  

(三)未经民主决策、相关会议讨论或者文件传签等规定的程序,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国有资产流失等后果的;  

(四)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者以文件传签等方式研究,在多数人不同意的情况下,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国有资产流失等后果的;  

(五)对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制度规定的被审计领导干部作为第一责任人(负总责)的事项、签订的有关目标责任事项或者应当履行的其他重要职责,由于授权(委托)其他领导干部决策且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国有资产流失等后果的;  

(六)其他失职、渎职或者应当承担直接责任的。  

第三十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具有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领导责任:

(一)民主决策时,在多数人同意的情况下,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经济损失或国有资产流失的;

(二)违反学校内部管理规定造成经济损失或国有资产流失的;

(三)参与相关决策和工作时,没有发表明确的反对意见,相关决策和工作违反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造成经济损失或国有资产流失的;

(四)疏于监管,未及时发现和处理所管辖范围内违反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问题,造成经济损失或国有资产流失的;

(五)除直接责任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后果应当承担责任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一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以外的其他人员对有关问题应当承担的责任,审计处可以适当方式向有关部门、单位提供相关情况。

第六章  审计结果运用

第三十二条 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运用审计结果:

(一)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将审计结果以及整改情况作为考核、任免、奖惩被审计领导人员的重要参考,并归入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档案;

(二)对审计发现的问题作出进一步处理;

(三)加强审计发现问题整改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四)对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和提出的审计建议及时进行研究,将其作为采取有关措施、完善有关制度规定的重要参考。

联席会议其他成员单位应当及时将审计结果运用情况反馈审计处。

第三十三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对审计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将整改结果书面报告审计处。

审计结果以及整改情况纳入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的内容,同时作为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以及领导班子成员述责述廉的重要内容。

第三十四条 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可在管理职责范围内对审计结果加以分析利用,健全内控制度,规范内部管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校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重庆工商大学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重工商大委〔20104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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