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工商大学建设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
(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校建设工程项目的审计工作,促进完善内控制度、落实管理责任、提高资源绩效和审计工作质量,防范审计风险,根据教育部《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令第17号)、《重庆市内部审计工作办法》(政府令第340号)、《重庆市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政府令第319号)及《重庆工商大学内部审计工作规定》(重工商大发〔2023〕242号)等相关文件,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项目审计,是指学校审计部门对建设工程的招投标、工程实施、竣工结算等各阶段,必要时可对项目立项、勘察设计、竣工验收等业务和管理活动的合规性、有效性、效益性所进行的监督、确认和评价活动。
第二章 审计范围和审计方式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项目是指全校范围以各类资金进行的基本建设和维修项目。基本建设项目包括所有新建、改建、扩建涉及的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工程、园林绿化、信息化建设等项目;维修项目包括经常性维修工程、专项维修工程、零星维修工程、应急抢险维修工程等项目。
第四条 在建设工程审计过程中,审计部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建设工程审计实施,促进工程造价控制、工程管理规范、管理责任落实。
(二)根据建设工程的不同类型和特点,确定审计的重点环节、内容和组织方式。
(三)负责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的相关事宜,对社会中介机构的工作进行监督、考核,对其出具的审核报告进行审查和确认,并最终审定工程造价、出具审计报告。
第五条 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实施竣工结算审计、阶段性过程审计、施工阶段全过程审计、建设项目全过程审计等全部或部分重点环节的建设工程审计工作。
第六条 建设工程审计工作由学校审计部门组织实施。开展建设工程项目审计,根据重要性和成本效益原则,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和内部审计资源状况,既可以进行工程项目全过程审计,也可以只进行竣工结算审计,可自行实施也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实施。
(一)报送送审金额在1万元及以下的零星工程,由工程管理部门负责审核确认,审核通过后直接办理财务结算手续。
(二)送审结算金额1万元以上、50万元及以下项目的竣工结算由审计部门自行实施;送审金额未达50万元但技术特别
复杂或特别重要的项目,也可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实施。
(三)对施工阶段全过程审计、建设项目全过程审计及送审金额50万元以上的竣工结算项目,根据学校规定遴选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实施。
第三章 审计程序和内容
第七条 建设项目审计程序:
(一)竣工结算审核项目,由工程管理部门收集完善竣工结算资料后,办理项目资料送审移交手续。竣工结算审核程序包括结算资料移交、结算资料审核、工程量计算与复核、造价计算与复核、与施工单位核对、争议提出与解决、审核结论征求意见、出具正式审核报告、资料退回工程管理部门、审计档案存档等程序。
(二)施工阶段全过程审计、建设项目全过程审计,由工程管理部门提交审计需求后,单独遴选社会中介机构实施。
第八条 项目前期审计是指对建设前组织开展研究、认证、决策、准备等工作的合规性、效率性和效果性开展审计。对已进行招标工程量清单限价编制工作的项目进行招标工程量清单及控制价审核工作。
第九条 对于投资规模达到1000万元或学校认为需列为重点监督的建设工程项目,实施施工阶段全过程跟踪审计。根据学校建设管理规定审核经济签证、现场收方、材料设备核价、工程索赔、预付款及进度款支付的真实性、合规性、合理性;参与工程变更、隐蔽工程验收、竣工验收等活动。
第十条 对特别重大或者有特殊功能项目,从建设工程投资立项阶段、勘察设计阶段、招投标阶段、工程实施阶段、竣工验收阶段、运维阶段的业务和管理活动进行审计。通过功能与成本策划、投资优化、价值工程、限额设计、施工过程控制、项目后评价等方式实施建设项目全过程审计。
第十一条 所有建设工程项目(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工程项目除外)竣工后必须经过审计后方可办理财务结算:
(一)工程管理部门应一次性将竣工结算送审资料移交审计部门。竣工结算资料须由建设、监理(若有)、造价咨询(若有)、施工等各方必须签字(签章)且完善相应程序后才能作为结算送审资料。建设管理部门对所有送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
(二)在结算审计时对现场收方、设计变更、经济签证、材料核价等竣工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合理性、效益性等进行审核,对计量计价的准确性进行核对。
(三)审核过程中,工程管理部门必须配合审核实施单位进行现场踏勘、结算资料解释、补充提交证据资料、协调争议等工作。
第十二条 竣工决算审计。建设工程项目竣工后,学校财务部门应及时依据结算审核报告及竣工资料编制竣工决算,完成财务决算审计。审计结果作为资产转固及投资评价的依据。
第十三条 其他审计。建设工程内部控制审计、建设工程绩效审计、工程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的审计程序以学校相关规定为准。
第四章 审计质量控制
第十四条 审计质量一般规定:
(一)加强审计部门自身建设。提高内部控制建设和业务能力建设,审计人员必须依法依规审计,不断提高审计监督服务的能力和水平。
(二)严密防范建设工程管理审计质量风险、法律风险和廉洁风险。
第十五条 审计部门加强对社会中介机构管理,确保审计质量。
(一)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独立进行审计。审计部门不直接参与结算审核,但须监控审计过程,掌握审计进程,协调造价咨询机构与被审单位的分歧,复核其审核结果、报告及审计底稿,保证审计业务质量。
(二)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独立出具审计报告。如果施工方、建设管理部门对审计事项或结果有异议,应当提出书面意见,由审计部门负责联系、协调,或报告学校后采取相应法律程序。
第五章 审计成果利用
第十六条 审计成果指审计部门或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按照规定程序实施审计后,依法出具的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审计建议书等结论性和建议性审计文书所反映的内容和事项。
第十七条 审计部门对在建设工程审计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典型性、普遍性问题,应及时提出审计建议或出具审计意见书,并督促有关部门进行整改。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学校各部门应当积极支持和配合审计部门开展建设工程项目审计工作。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校授权审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重庆工商大学建设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重工商大〔2011〕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