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重庆工商大学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重工商大〔2021〕223 号
校内各单位:
《重庆工商大学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制度》已经校长办公会2021年第31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工商大学
2021年11月24日
重庆工商大学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制度
第一条 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是学校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组织、指导、协调、监督和检查的议事机构。
第二条 联席会议的组成部门为组织部、纪检监察室、审计处、财务处,由审计处牵头。如工作需要,可以适当增加组成部门。参加联席会议的成员为各部门负责人。
第三条 联席会议设召集人一名,由审计处参加联席会议的负责人担任。召集人的主要职责是召集和主持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协调相关部门参与学校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第四条 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上级经济责任审计的决策部署;
(二)研究学校经济责任审计的有关制度、工作计划和具体实施方案;
(三)协调、交流和通报学校经济责任审计的情况;
(四)研究、解决经济责任审计中的重大问题;
(五)其他应当由联席会议议定的事项。
第五条 参加联席会议的各部门要相互配合,共同做好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同时根据各自职责有所侧重。组织部重点确定经济责任审计计划并正确有效地使用审计结果。审计部门重点组织实施经济责任审计。纪检、监察部门重点对审计发现的领导干部违反党纪、政纪等问题进行核查处理。财务管理部门需配合提供相应的财务会计资料,完成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问题的整改,督促被审计单位落实财务相关审计意见,将审计结果作为二级单位预算编制和年度财务管理考核的依据。
第六条 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两次会议,主要根据学校党委、行政的要求研究经济责任审计相关事宜。
第七条 联席会议由召集人或召集人指定的其他人员主持召开。会议列席人员可根据会议内容确定。
第八条 联席会议讨论研究的重要事项,根据实际情况报请学校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审定。
第九条 本制度由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重庆工商大学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制度》(重工商大委〔2010〕3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