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规章制度
重庆工商大学审计整改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2021-12-03 10:49  

关于印发重庆工商大学审计整改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重工商大〔2021〕224 号

校内各单位:

《重庆工商大学审计整改工作实施办法(试行)》已经校长办公会2021年第31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 审计发现问题清单

 2. 审计整改结果清单


        重庆工商大学

20211124

重庆工商大学审计整改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审计整改工作,强化审计整改工作的严肃性和规范性,提升审计整改工作质量和效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实施条例、《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审计署令第11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审计整改工作的通知》(渝府发〔2012126号)、《关于印发重庆市教育系统审计整改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渝教财发〔201922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审计整改工作,是指学校二级单位接受审计处组织的实施审计,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在规定期限内,采取措施进行纠正、改进和处理的行为。

学校接受国家审计机关、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的审计,审计整改工作按照国家审计机关、主管部门的要求执行。

第三条  审计整改工作的主要任务:

(一)促进学校重要决策部署和有关政策措施落实

(二)纠正资金资产资源管理不合法、不合规行为;

(三)清理、处置、解决历史遗留问题;

(四)提升资金、资产、资源管理使用绩效;

(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控制制度;

(六)其他审计整改任务。

第四条  审计整改工作遵循依法依规、及时有效的原则,着力于规范权力运行,推进学校依法治理,促进学校事业健康持续发展。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五条  审计整改工作在学校统一领导下开展,实行分级负责制:国家审计机关、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的审计,学校主要负责人为审计整改工作第一责任人;学校审计处实施的审计,被审计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审计整改工作第一责任人。对于领导干部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已离任的领导干部对其任期内的经济活动及财务收支情况和结果负责,应积极配合原任职单位的审计整改工作。

第六条  审计整改工作原则上应由学校审计处牵头负责,也可由学校明确的其他部门牵头负责。审计处根据审计披露的问题、做出的审计处理决定和提出的审计建议,牵头制定审计整改工作方案,监督和指导学校的审计整改工作。

第七条  审计问题或审计整改任务涉及的相关二级单位具体落实审计整改任务。相关二级单位要加强对审计整改工作的组织领导,制定具体整改举措,强化审计整改工作落实。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认真研究,采取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将问题逐条逐项整改落实到位。同时应及时向审计处报告整改结果。

第三章 审计整改实施

第八条  国家审计机关、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的审计项目,根据下达的审计整改通知书的要求,由学校审计处配合做好整改进度的跟踪检查和结果报告等工作。学校审计处实施的审计项目,由审计处负责下达审计整改通知书,并统筹安排整改进度跟踪检查、整改结果确认和整改结果综合报告等相关事宜。

第九条  审计处应在审计报告送达被审计单位的同时,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整改通知书,被审计单位应当在收到审计报告和审计整改通知书后明确专人负责,对照审计报告中审计发现问题清单(附件1),认真分析原因,研究制定审计整改具体措施。

第十条  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接到审计整改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向审计处报送审计整改工作方案。审计整改工作方案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一)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及原因分析;

(二)整改的具体任务分工和责任人;

(三)整改措施及整改时间节点;

(四)其他有关事项说明。

第十一条  被审计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审计整改方案组织实施审计整改工作,自收到审计报告或审计整改通知书90日内,提交审计整改结果书面报告,报告由被审计单位负责人签字、单位盖章并附证明资料(含电子文档)。对整改结果报告中未完成整改的事项,被审计单位应说明原因,提出后续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期限和阶段性目标,并在整改期限内,向审计处提交后续整改措施和结果。

审计整改结果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审计整改工作总体开展情况;

(二)已完成的整改事项及相关证明材料;

(三)正在整改或尚未整改事项的原因分析及计划完成时间;

(四)审计发现问题整改结果清单(附件2);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十二条  审计处应当就学校审计整改工作推进情况及相关问题整改情况定期向分管校领导汇报,并逐步形成学校审计整改工作情况公示制度。

第十三条  学校审计处对审计整改结果进行对账销号制度,建立审计整改工作台账,对审计整改情况进行动态管理。对已整改落实的,要及时予以办结;对整改未到位的,要责成被审计单位说明原因,进一步完善整改措施,明确时间进度,加快进行整改;对没有达到审计整改要求的,要退回审计整改责任部门继续进行整改,直到达到整改要求。

第四章 审计整改成果运用

第十四条  被审计单位应当运用审计结果,主动对照检查、举一反三,对审计发现和指出的带有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认真分析研究,及时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措施,有效堵塞管理漏洞和防范风险,全面加强内部管理。

第十五条  审计处应加强与组织、纪检监察、人事、财务、资产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建立信息共享、结果共用、重要事项共同实施、问题整改问责共同落实的联动机制。审计结果和审计整改情况应作为二级单位干部任免、考核、奖惩和二级单位目标考核、党风廉政建设等的重要依据,作为管理部门优化财务管理、绩效拨款、资源配置等的重要依据;整改情况作为再次审计的事项。

第十六条  审计处应会同纪检监察室对审计整改工作进行跟踪督查和联合检查,促进被审计单位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规范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管理,实施有效的内部控制,确保审计发现的问题得到全面有效整改。

第十七条  在审计整改工作过程中,对不按规定期限和要求进行审计整改的部门和单位进行责任追究。对审计查出问题整改落实不力、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部门和单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由纪检监察室、组织部、人事处及时对有关责任人进行问责。对拒绝、拖延整改并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被审计单位要从严问责,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附件1

审计发现问题清单

被审计单位:                     审计项目:                日期:

序号

问题摘要

责任部门(单位)






















附件2

审计整改结果清单


被审计单位:                      审计项目:                日期:

问题清单

整改结果清单

问题清单序号

问题

摘要

已整改

正在整改

尚未整改

整改

措施

完成

时间

已采取措施

和进度

下一步

 施

完成

时限

责任人

主要

原因

拟整改

措施

完成

时限

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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