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规章制度
重庆工商大学内部审计工作规定(试行)
2023-11-30 09:33  

关于印发重庆工商大学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试行)的通知

校内各单位:

《重庆工商大学内部审计工作规定(试行)》2023926日重庆工商大学校长办公会第22次会议20231019日中共重庆工商大学委员会第28次党委常委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共重庆工商大学委员会   重庆工商大学

                                                                            20231019


重庆工商大学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内部审计工作,规范内部审计行为,提升内部审计质量,建立健全内部审计机制,充分发挥内部审计作用,助力学校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主席令〔2021〕100号)、《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审计署第11号令)、《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第47号令)、《重庆市内部审计工作办法》(渝府令〔2021340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学校内部审计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对学校及所属部门贯彻落实重大经济政策措施、财政财务收支、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等有关经济活动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学校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活动。

第三条  学校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建立健全学校内部审计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领导体制,加强内部审计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保障内部审计工作经费,推进内部审计信息化建设,强化内部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

第四条  学校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本规定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第五条  学校内部审计工作接受学校党委的领导,接受国家审计机关和上级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管理

第六条     学校根据相关规定和管理需要,按照职责分明、科学管理和审计独立性的原则设置内部审计机构,配备专职内部审计工作人员。校审计处作为学校的内部审计机构,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组织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第七条  校审计处在学校主要负责人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向其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八条  学校成立内部审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部署内部审计工作,审议年度审计工作报告,研究制定内部审计改革方案、重大政策和发展战略,审议决策内部审计重大事项等。

第九条  学校保证内部审计工作所需人员编制,严格内部审计人员录用标准,合理配备具有审计、会计、经济、法律、管理、工程、信息技术等专业知识并具备从事审计工作所需专业能力的内部审计人员。

第十条  学校不得安排校审计处和内部审计人员从事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的工作。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回避办理与被审计单位或审计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审计事项。

第十一条  学校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特点,完善内部审计人员考核评价制度和专业技术岗位评聘制度,保障内部审计人员享有相应的晋升、交流、任职、薪酬及相关待遇。

第十二条  学校支持和保障内部审计人员接受继续教育、考取相关技术职称或者执业资格,提高职业胜任能力,鼓励校审计处开展内部审计业务培训和理论研究。

第十三条  学校保障校审计处和内部审计人员依法依规独立履行职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十四条  学校对认真履职、成绩显著的内部审计人员予以表彰。

第十五条  校审计处履行内部审计职责所需经费,列入学校预算。

第十六条  在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的情况下,校审计处根据工作需要,并经学校批准,引进和购买社会中介机构审计服务。校审计处对中介机构开展的受托业务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评价,并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


第三章  内部审计职责和权限

第十七条  校审计处结合学校实际,编制内部审计工作规划;围绕学校年度工作重点,编制年度审计计划。

第十八条  校审计处按照相关规定和学校要求,对学校及所属部门以下事项进行审计:

(一)贯彻落实党和国家以及本地区重大经济政策措施情况;

(二)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以及年度业务计划执行情况;

(三)财政财务收支和预算管理情况;

(四)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情况,尤其是基本建设(包括新建和改造)及维修项目情况;

(五)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情况;

(六)办学、科研、后勤保障等主要业务活动的管理和效益情况,尤其是各类科研经费、专项资金、国有资产等的管理、使用和效益情况;

(七)学校内部管理主要负责人履行经济责任情况;

(八)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要求办理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校审计处协助学校主要负责人督促落实国家审计和内部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

第二十条  校审计处有下列权限:

(一)参加或列席学校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二)参与研究制定本单位有关规章制度,提出制定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的建议;

(三)要求学校有关部门按时报送审计所需的资料(含相关电子数据,下同),以及必要的计算机技术文档;

(四)检查有关财政财务收支、业务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资料、文件,现场勘察实物,检查有关计算机系统以及电子数据、资料;

(五)就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开展调查和询问,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六)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经学校主要负责人同意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七)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学校主要负责人同意予以暂时封存;

(八)提出纠正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和改进管理、提高绩效的建议,检查被审计对象采纳审计意见和建议的情况;

(九)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被审计单位和人员,提出通报批评或者追究责任的建议;

(十)对内部审计结果及其整改情况,提出在一定范围内通报的建议;

(十一)对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出的被审计单位和个人,向学校提出表彰建议。

第二十一条  校审计处可以利用国家审计机关、上级内部审计部门和社会审计机构的审计结果。内部审计的审计结果经学校主要领导批准同意后,可提供给有关部门。

第二十二条  被审计对象应当配合学校内部审计工作,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四章  内部审计管理

第二十三条  学校内部审计的实施程序,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校审计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工作制度。

第二十五条  校审计处应对重要审计事项进行后续审计,检查被审计对象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和审计建议所采取的纠正措施及其效果。

第二十六条  学校主要负责人应定期听取内部审计工作汇报,加强对内部审计发展战略、年度审计计划、审计质量控制、审计发现问题整改和审计队伍建设等重要事项的管理。审计处负责人应当及时报告内部审计结果和重大事项。

第二十七条  校审计处应当运用现代审计理念和方法,坚持风险和问题导向,优化审计业务组织方式,加强审计信息化建设,全面提高审计效率。

第二十八条  校审计处应当着眼于促进问题解决,立足于促进机制建设,对审计发现问题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并在分析根本原因的基础上提出审计建议,通过与相关部门合作促进学校事业发展。

第二十九条  校审计处应当加强自身内部控制建设,合理设置审计岗位和职责分工、优化审计业务流程,完善审计全面质量控制。



第五章  内部审计结果运用

第三十条     学校制定审计整改工作相关制度,完善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机制、审计整改情况跟踪检查机制、审计整改结果报告机制。校审计处对审计整改工作进行指导和督促检查,并向学校主要负责人报告整改情况。

第三十一条  学校将内部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在校内一定范围内通报,并作为学校考核、任免、奖惩和相关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二条  学校对内部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应当及时分析研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措施,完善内部管理制度,促进本单位经济决策科学化、内部管理规范化、风险防控常态化。

第三十三条  校审计处应当加强与纪检监察、组织、人事等其他内部监督力量的协作配合,建立信息共享、结果共用、重要事项共同实施、责任追究共同落实等工作机制。

第三十四条  内部审计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应当及时向学校党委、主要负责人报告,移送有权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五条  审计机关在实施审计时,对内部审计已经发现并纠正的问题不在审计报告中反映;对纠正不及时不到位的问题依法在审计报告中提出处理意见并督促整改。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被审计单位与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校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领导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理:

(一)拒绝接受或者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的;

(二)拒绝、拖延提供与内部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

(三)拒不纠正审计发现问题的;

(四)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学校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七条  校审计处和内部审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校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领导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权机关处理:

(一)未按有关法律法规、本规定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实施审计,导致应当发现的问题未被发现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隐瞒审计查出的问题或者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的;

(四)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五)违反回避规定的;

(六)违反国家规定或者本单位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因履行职责受到打击、报复、陷害的,学校领导应当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权机关处理。



第七章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由学校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重庆工商大学审计管理规定》(重工商大〔2003〕6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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