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规章制度
重庆工商大学内部审计业务外包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管理学校内部审计外包业务,保障审计质量,防范审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审计署令第11号)、《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令第47号)、《内部审计具体准则——内部审计业务外包管理》(第2309号)、《重庆市内部审计工作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40号)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内部审计业务外包(以下简称“业务外包”),是指学校审计处根据工作需要,按规定程序将不涉密的内部审计业务委托给校外具有一定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实施的行为。

第三条 业务外包的组织实施由学校审计处负责,所需费用列入学校年度预算。

第二章  一般原则

第四条 业务外包形式分为全部外包和部分外包两种形式:

1. 全部外包:将完整审计项目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实施,并由其编制审计报告;

2. 部分外包:将审计项目中部分业务委托中介机构实施,审计处结合中介机构的审计结果编制审计报告。

第五条 业务外包的适用情形包括:

1. 审计处现有资源无法满足工作目标要求;

2. 审计项目需特定专业知识或技能;

3. 聘请中介机构进行审计符合成本效益原则;

4. 上级部门要求由中介机构实施;

5. 其他需要由中介机构实施的情形。

第六条 可外包的业务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建设工程审计、财务收支审计、内部控制审计、经济责任审计、绩效审计、信息系统审计等。

第七条 审计处应当对中介机构开展的受托业务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评价,并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

第三章  中介机构选择

第八条 中介机构应至少满足以下条件:

1. 依法设立,合法经营,无违法违规记录;

2. 具备国家认可的专业资质;

3. 从业人员具备实施审计所需的专业胜任能力。

4. 拥有良好的职业声誉及其他条件,近三年未因重大质量问题或职业道德问题受处罚。

第九条 中介机构选择程序:

1. 学校审计处根据审计项目需要和实际情况,提出相应的审计服务需求,提交归口管理部门论证,形成最终审计服务需求;

2. 学校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根据审计服务项目预算金额,确定采购组织形式,由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或审计处实施采购招标,确定审计服务中介机构。

第四章  业务外包合同管理

第十条 与中介机构签订的合同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 工作目标、内容及质量要求;

2. 审计人员配备要求;

3. 成果形式、提交时间及验收标准;

4. 报酬及支付方式;

5. 双方权利义务、保密条款、违约责任;

6. 争议解决方式;

7. 保密事项。

第十一条 合同签订、变更按照学校合同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章  质量控制与监督

第十二条 在审计项目实施过程中,学校审计处全程对中介机构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 前期沟通:在正式实施审计前,与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组成员进行沟通,明确审计目标、范围及程序;

2. 方案审核:合同明确需要提交审计方案的项目,审计处负责对审计方案进行审核,方案通过后才能实施审计;

3. 过程管理:定期听取项目组的工作汇报,根据审计情况调整审计方向和重点,沟通审计取证事项,并协调解决审计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4. 成果复核:对审计报告初稿进行复核,并提出修改意见,确保结论真实、准确;

5. 档案管理:对中介机构编制的审计底稿进行复核,并督促中介机构按规范移交审计档案(含电子档案)。

第十三条 中介机构出现以下情形,审计处可依据合同约定终止合同或扣减审计费用:

1. 未按合同要求实施审计;

2. 审计报告严重失实,审计结论不准确,且拒绝进行纠正;

3. 违反职业道德(如串通舞弊、泄露秘密);

4. 擅自转包业务委托给第三方;

5. 其他损害委托方或被审计单位的行为。

第六章  工作质量评价

第十四条 开展每个外包业务项目的中介机构工作质量评价,评价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 评估审计人员配备情况;

2. 履行业务外包合同承诺的情况;

3. 审计项目的质量;

4. 专业胜任能力和职业道德;

5. 归档资料的完整性;

6. 其他方面。

第十五条 评价结果作为后续选择中介机构的重要依据,对存在重大问题的机构,纳入学校失信名单并追究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对内部审计业务外包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重庆工商大学内部审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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