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规章制度
重庆工商大学审计整改工作实施办法(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和规范审计整改工作,提升审计整改工作的严肃性、规范性与实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实施条例、《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审计署令第11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审计整改工作的通知》(渝府发〔2012126号)、《重庆市教育系统审计整改工作实施办法(试行)》(渝教财发〔201922号)、《重庆市内部审计业务工作指引》(渝审内审〔20232号)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审计整改工作,是指在学校接受国家审计机关、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的审计以及学校二级单位和个人接受学校审计处组织实施的审计过程中或者审计完成之后,对审计发现的问题、作出的处理决定和提出的整改建议,在规定期限内采取措施进行纠正、改进和处理的行为。

第三条  审计整改工作应当遵循依法依规、及时有效、分级负责、标本兼治的原则,不断推进学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审计整改“下半篇文章”与揭示问题“上半篇文章”一体推进,以有力有效的审计整改更好地服务学校高质量发展。

第四条  审计整改工作的主要任务:

(一)推动学校重大决策部署及相关政策措施贯彻落实;

(二)纠正资金、资产、资源管理的不合法、不合规行为;

(三)清理、处置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

(四)提升资金、资产及资源的管理与使用效益;

(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控制制度;

(六)其他审计整改相关任务。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五条  审计整改工作在学校统一领导下开展,实行分级负责制:国家审计机关、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的审计,学校主要负责人为审计整改工作第一责任人;学校审计处组织实施的审计,牵头整改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审计整改工作第一责任人。

对于领导干部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由离任干部所在单位的现任负责人为审计整改工作第一责任人,已离任的领导干部对其任期内的履责情况和审计结果负责,应积极配合原任职单位的审计整改工作。

第六条  国家审计机关、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的审计,审计整改工作由学校审计处或者学校明确的其他部门进行统筹安排。统筹部门根据审计披露的问题、作出的审计处理决定和提出的审计建议,制定审计整改工作方案提交学校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审议,并负责监督、协调和指导具体的审计整改工作。

学校审计处组织实施的审计,由审计处根据审计发现的问题进行判断并确定(必要时报经学校内审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同意)相关二级单位为牵头整改单位、配合整改单位,牵头整改单位负责落实和完成审计整改任务。

第七条  牵头整改单位要加强对审计整改工作的组织领导,制定具体整改举措,强化审计整改工作落实。牵头整改单位、配合整改单位要认真研究审计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采取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将问题逐条逐项整改落实到位。

第三章  审计整改实施

第八条  国家审计机关、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的审计,根据下达的审计整改通知书的要求,统筹部门需要做好整改进度的跟踪检查、整改结果报告等工作。学校审计处组织实施的审计,由审计处负责下达审计整改通知书,并统筹安排整改进度的跟踪检查、清单问题的销号确认、整改结果的综合报告等相关工作。

第九条 学校审计处组织实施的审计审计处应在下发正式审计报告后10日内,通过学校内部审计管理系统向牵头整改单位发送审计整改通知书,牵头整改单位应当在收到审计整改通知书后7日内召开专题会议,认真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研究制定审计整改方案,方案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明确整改负责人、明确整改时限、对照问题采取的具体措施。

第十条 牵头整改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审计整改方案组织实施审计整改工作,自收到审计整改通知书60日内,在学校内部审计管理系统中填报具体的整改措施,并上传相应的佐证材料。若在60日内仍有未整改完成的问题,需要同时填报未整改完成的原因、下一步措施与完成时限。

第十一条  学校审计处对审计整改结果实行对账销号管理,建立审计整改工作台账,动态跟踪整改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审计整改推进会来检查、督促、协调、指导审计整改工作。对已整改到位的问题,及时办结销号;对整改未完成的,责令牵头整改单位说明原因,进一步完善措施并明确时间节点;对未达到整改要求的,退回责任部门继续整改,直至符合要求。

第十二条  在整改过程中,学校审计处可会同纪检监察室对审计整改工作进行跟踪督查和联合检查,确保审计发现的问题得到全面有效整改。

第十三条  学校审计处应就审计整改工作推进情况及相关问题整改情况定期向学校内部审计工作领导小组汇报,并逐步形成学校审计整改工作情况公示制度。

第十四条  学校审计处应在保障信息安全的前提下,结合学校实际,通过适当的形式,定期或不定期公告审计整改情况,公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审计项目名称及实施单位;

(二)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

(三)被审计单位或牵头整改单位的整改措施与结果;

(四)未完成整改问题的原因及下一步措施;

(五)其他应予公告的事项。

第四章 审计整改成果运用

第十五条  牵头整改单位应当运用审计结果,主动对照检查、举一反三,对审计发现和指出的带有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认真分析研究,及时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措施,有效堵塞管理漏洞和防范风险,全面加强内部管理,提高治理效能

第十六条  学校审计部门应加强与纪检监察、组织、人事、财务、资产管理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建立信息互联互通、成果共享共用的联动协同机制。审计结果与审计整改情况应作为二级单位干部任免、考核、奖惩和二级单位目标考核、党风廉政建设等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对审计发现问题整改不力的二级单位,由学校审计处按照规定程序提请纪检监察室、党委组织部、人事处等相关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第十八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整改不力:

(一)拒绝、经督促仍拖延审计整改工作的;

(二)整改措施未落实、无正当理由落实不到位的;

(三)存在虚假整改、纸面整改的;

(四)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屡审屡犯,边改边犯的;

(五)未能按照规定时限及要求完成整改,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的;

(五)其他应认定为整改不力的情形。

第五章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校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试行文件(重工商大〔2021〕224号)同时废止。

附件【关于印发重庆工商大学审计整改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pdf已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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